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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曰生平痛恶之物与切齿之人,忽而去之,亦可当药。
人有偏好,即有偏恶。
偏好者致之,既可已疾,岂偏恶者辟之使去,逐之使远,独不可当沉疴之《七发》乎?无病之人,目中不能容屑,去一可憎之物,如拔眼内之钉。
病中睹此,其为累也更甚。
故凡遇病人在床,必先计其所仇者何人,憎而欲去者何物,人之来也屏之,物之存也去之。
或诈言所仇之人灾伤病故,暂快一时之心,以缓须臾之死,须臾不死,或竟不死也,亦未可知。
刲股救亲,未必能活;割仇家之肉以食亲,痼疾未有不起者。
仇家之肉,岂有异味可尝,而怪色奇形之可辨乎?暂欺以方,亦未尝不可。
此则充类至义之尽也。
愈疾之法,岂必尽然,得其意而已矣。
以上诸药,创自笠翁,当呼为《笠翁本草》。
其余疗病之药及攻疾之方,效而可用者尽多。
但医士能言,方书可考,载之将不胜载。
悉留本等之事,以归分内之人,俎不越庖,非言其可废也。
总之,此一书者,事所应有,不得不有;言所当无,不敢不无。
“绝无仅有”
之号,则不敢居;“虽有若无”
之名,亦不任受。
殆亦可存而不必尽废者也。
[全书终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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